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结构安全和抗震性能,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杜绝劣质钢筋、违规调直钢筋、不符合抗震性能要求钢筋等用于工程,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钢筋进场管理
(一)建筑工程用钢筋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钢筋的采购渠道应有可靠保证。
(二)钢筋进场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材料员和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共同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每批次进场钢筋进行外观检查,认真核对表面轧制的牌号标志、生产厂名(商标)和公称直径,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产品标牌、表面标识,测量检查钢筋直径等,并做好进场验收台账记录。钢筋规格、型号等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严禁进场。
(三)进入施工现场的小直径钢筋(公称直径6、8、10mm)必须是盘圆或盘螺,不允许采购场外加工的小直径直条钢筋。
(四)对设计为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牌号带"e"的抗震钢筋。
(五)钢筋进场时应留存质量证明文件原件。不能留存原件时,应在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进场时间、数量、炉(批)号,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确认,保证质量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六)建设单位应在样品库中对钢筋样品封样存放,并在每件样品对应部位粘贴展板,注明钢筋规格、型号、炉(批)号、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使用部位、使用数量、验收意见等。
(七)钢筋进场后应按不同规格、型号、进场批次、生产厂家等分类堆放,有抗震性能要求的钢筋应与普通钢筋分别存放,防止混用。堆放场地应平整,钢筋底部应架空,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注明钢筋规格、型号、炉(批)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使用部位、受检状态等相关信息。
二、严格钢筋加工过程控制
(一)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调直设备不得具有延伸功能。盘圆(螺)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
(二)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须委托外加工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审核受委托钢筋外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和质保体系等相关情况。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外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及使用台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外加工钢筋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原材料复检报告、使用部位等信息。
(三)成型钢筋进场时,联合验收组应进行进场验收,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严格钢筋见证取样管理
(一)钢筋进场联合验收合格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等检测。对于抗震钢筋,应委托检测机构对"强屈比"、"屈标比"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等参数进行检测。送检时应在检测委托单上明确钢筋使用部位的抗震等级,对使用部位为框架构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的应特别注明。
(二)钢筋应提前进场,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筋严禁使用。
(三)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时,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接头试件应从工程实体中截取。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见证取样检测台账及不合格钢筋处理台账。
四、严格钢筋质量检测管理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接收样品的管理,接收钢筋样品时应查看委托单、钢筋标识等,符合要求后方可接受委托。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对于抗震钢筋,检测结论应明确"强屈比"、"屈标比"、"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钢筋力学性能试验数据应自动采集、自动控载并自动上传。检测机构应按规定留置已检试样,非破坏性试样且可重复检测的,留置时间应不少于72小时;破坏性试样,留置时间应不少于48小时。
(四)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结果,第一时间报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五、严格钢筋分项工程验收
在浇筑混凝土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尤其要加强对冷拉等钢筋加工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要重点检查钢筋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不合格钢筋的,一律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对于钢筋委托外加工的,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要作为钢筋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六、严格不合格钢筋处理
(一)钢筋首次检测不合格须加倍取样复试时,监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加倍取样、样品封存以及送检过程进行见证。经加倍复试不合格的钢筋,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下清退出场,在进场钢筋验收记录中注明处置情况,并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对不合格钢筋已用于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算,依照设计单位意见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确保不留安全隐患。
七、严肃问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的监督检查,凡钢筋直径偏差超出规范允许偏差的,禁止在工程中使用;对钢筋材质或加工质量有疑义的,可当场封样进行监督检测;对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有不合格钢筋的,要责令全数退场处理。对有证据证明不合格钢筋已用于工程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等规范规定督促责任主体及时处置。
(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检查发现采购及使用不合格钢筋、未按有关规范规定对进场钢筋进行复试检验或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信用考核扣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