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员的质量意识,规范质量行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整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填写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相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等质量问题或施工技术资料弄虚作假、不齐全等情形,应当场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
2.《整改通知书》应填写接受单位的全称及工程名称全称,对责令整改的问题描述应表达清晰、简练,使用规范、标准等相关用语。
3.监督执法人员应确定整改期限,必要时可征询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相关单位意见。
4.《整改通知书》接受人应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中标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以及分包合同约定的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并应签字确认。《整改通知书》一式四份,监督执法单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
二、严格整改落实和回复
1.相关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必要时整改方案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或组织专家论证。
2.整改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应留存足以证明问题已整改完毕的照片或影像资料,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整改过程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3.整改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整改报告,接受人在整改报告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资格印章和各接受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整改完毕的,项目总监或相关责任人应提前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提出延期申请并报告阶段性整改情况。待全部整改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要求报送整改报告。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核查整改报告,如有必要,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提出的整改事项按要求整改完毕。
三、严肃责任追究
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整改事项的监督管理,对未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未按照规定上报整改报告或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主体和人员,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并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扣分处理。